出售自宅減免 須符三要件

發佈日期:2019/04/19  【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】
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,針對出售自用住宅提供租稅減免,可享有400萬免稅額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要適用這項優惠,必須同時符合三大「六年要件」,也就是辦竣戶籍登記並持有滿六年,且交易前六年內既無出租營業,也未曾適用這項租稅優惠。

房地合一課稅制自2016年實施後,出售自用住宅的獲利享有400萬元的免稅額優惠,即使獲利超過400萬元,也可享有單一稅率10%優惠。至於自用住宅如何定義?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,才能享有自用住宅租稅減免。

首先,個人或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必須辦竣戶籍登記,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六年;其次,交易前六年內,不能有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;最後,個人與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六年內,未曾適用這項租稅優惠。

同時符合三大六年要件的自用住宅,在出售時才可享有租稅減免。 國稅局舉例,羅小姐想出售2016年1月購入自住的房地,是否可享有租稅優惠?如果羅小姐今年4月出售,由於持有期間僅三年,未滿六年,因此無法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租稅優惠,必須適用持有超過兩年、未滿十年的20%稅率計稅。 納稅人在評估是否出售自用住宅時,可視本身經濟狀況、

出售目的或財務規劃等,選擇最佳出售時點,因為時點不同,有可能導致所需負擔的稅負差很大。 國稅局特別提醒,民眾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的房地,經計算無論是否有應納稅額,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,依規定辦理申報,提醒納稅人多加留意,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受罰。 

此外,若是去年出售適用舊制的房地,則要記得,在今年5月所得稅報稅季時,記得將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。

 

資料來源:經濟日報